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09 点击数:

【校内】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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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通过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高校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大学章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民主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北京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忱为教职工服务,具备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须至少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换届选举或届内补选时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离退休之日起自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原选举单位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六)其他应当调整代表资格的情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原选举单位应报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需要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执行委员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报执行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新当选代表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党委或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部门及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包括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及学校工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方案,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三)听取和反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起草大会决议;

(六)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七)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程序及时替补,并经由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教职工发展工作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拟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修改有关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四)做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保持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六)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执行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委员会成员从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等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比较少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由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简称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二级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应当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决议以及通过的各项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二级教职工大会,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二级教职工大会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二级教职工大会的职权、代表、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等具体制度,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二级单位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不得与本实施办法及其制定依据相抵触。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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