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高校教代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民主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加强制度创新,是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顺利推进高校改革和发展、维护高校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1985年1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来,全省高校普遍建立了教代会制度,为加强高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高校教代会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教代会制度建设与当前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还不相适应。各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进党同广大教职工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进一步增强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力争经过两至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校、院(系)两级组织健全、议事规范、监督完善的教代会制度,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职权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要研究制定教代会及其执委会工作规范。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三、健全校级教代会和执委会的组织机构
教代会代表由在职教职工以院(系)、部(所)等单位为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代表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选区所属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3-29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四、规范校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程序
高校教代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五、做好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等若干必要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教代会临时性工作小组由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成员由执委会秘书处提名、执委会确认。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
要建立健全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议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要探索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六、积极推进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高校院(系)民主政治建设。在全面推进院(系)事务公开的同时,积极建立院(系)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院(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院长(系主任)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要合理设置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也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师应不少于80%;本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为宜。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院(系)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院(系)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高校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其他二级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七、切实加强对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领导
加强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教代会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教代会工作不少于一次。要把教代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和依法治校工作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教代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的实效。校长及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学校和院(系)等二级单位经费预算。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要加强代表工作,通过听证、咨询、座谈等方式,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特别是新任代表的培训,引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水平。
各校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院(系)两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厅)统战与群工处联系。
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