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工商大学二级教(职)代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商大党〔2015〕21号
各分党委、党总(直)支:
《浙江工商大学二级教(职)代会实施办法》已经浙江工商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浙江工商大学二级教(职)代会实施办法
(2015年4月16日经校第九届教代会暨第十一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业务上接受校教代会、校工会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年度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同级工会组织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领导,协助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代会通报情况。讨论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知本单位工会主席参加。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除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外,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3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以部(系)、所(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人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学院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且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后勤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的一线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在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员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二)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二级教代会换届可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商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经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分工会提交同级党组织确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执行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单位分管工会领导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
(三)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代表对年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第十九条 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受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填写预报告表;闭会后两周内将大会报告表和会议召开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交学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会议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换届时,应成立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届中会议由执委会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分党委(总、直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团组建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提供行政领导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正式会议议程主要包括: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二级公开等专题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讨论;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完善二级教(职)代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颁发实施。原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