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大 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调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做好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反映教职工意见,调动广大教职工民主办学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具体途径。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及提案处理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四川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至四年,可连选连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 组织和征集提案。
3. 审查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
4. 提出立案提案。
5. 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回复提案,反馈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
6. 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7. 推荐、评选、表彰提案工作做得好的代表团、提案人和提案处理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格式和内容。
1. 提案为一事一案,不能在一份提案上写几件事,按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填写。
2. 书写提案时,案由力求简明扼要,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实际,既有问题和建议,又有解决的具体办法。
3. 提案应注重质量,力求有根有据,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和实施措施尽可能做到操作性强,切实可行。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同时必须有三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生效。
2. 每个提案人必须亲自签名。
3. 提案与一般性意见不同,不能把意见和要求当作提案。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能办到并且属于学校职权范围能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在大会召开前夕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听取教职工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提案准备,在大会期间提出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开始布置提案的征集工作,大会结束后15日内截止,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入大会提案而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可列入专项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1. 代表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分类、编号。
2. 召开教代会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
3. 初审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提案情况,并作出初立案提案和意见建议类提案的方案。
第六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执行机构和四个工作委员会会议说明初立案意见及建议情况,经教代会执行机构和四个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提案的正式立案。
第七章 提案的处理与执行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在提案正式立案后应及时将提案的处理意见和立案的提案呈报给主管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批示并报校务会审核。
第十四条 校务会对提案审核后,由主管教代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召集提案涉及的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提案处理提出要求,并送交承办部门限时承办和回复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收到提案后要认真办理,并将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返回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给提案人或在下次教代会公布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提案处理意见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落实,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领导和教代会、工会报告原因,说明理由。
第八章 提案的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提案处理期限制、驳回制、问责制。
1. 期限制:承办单位应重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在提案转到本单位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能解决的,应回复何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说明预计何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要求填写提案回复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校工会回复提案人。
2. 驳回制:对在提案处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马虎回复的,对能够落实而又不去落实的,实行驳回重办制。
3. 问责制:承办单位在提案处理过程中,对提案不处理不回复的,或将提案遗失的,或对驳回后仍无改进的,学校将追究处理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将其处理情况予以书面通报。
第十八条 在教代会大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应对上一次会议立案的提案处理执行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送达承办单位和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九章 提案的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提案激励机制。由校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推荐、评选提案工作做得好的代表团、提案人以及提案承办处理单位,由校工会予以表彰。
第十章 提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传递与督办工作由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负责办理每次教代会提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