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工会设立下列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项:(一)先进集体奖项,包括: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
员会、优秀工会小组、优秀教职工社团;(二)优秀个人奖项,包括:模范工会主席、优秀工会干部、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工会工作贡献奖、工会工作特别贡献奖。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面向基层一线,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员会从基层工会委员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教育创新、劳动技能竞赛等活动,团结引导教职工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三)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诉求,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五)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塑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做好会员的发展与接收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七)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正确、合理、有效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
(八)从先进工会委员会评选结果中择优评出模范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 优秀工会小组从直属工会小组、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工会小组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激励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以主人翁姿态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三)工会工作有活力,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五)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固定资产,确保经费和资源正确、合理、有效地用于为教职工服务。
第七条 优秀教职工社团从在学校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教职工社团、兴趣小组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有长远目标和明确宗旨,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文化理念,社团运行良好;
(二)有规范的会员注册制度,建立会员档案;
(三)社团有活力,定期开展立意好、内容好、效果好的社团活动;
(四)在营造优良师风、繁荣校园文化、搭建实践平台、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五)社团经费管理规范,能够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条 模范工会主席从任满两年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协助本单位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团结引导教职工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建功立业,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
(三)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
(四)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坚持教职工有大事必到,做教职工信赖的娘家人、贴心人;
(五)努力学习工会理论和业务知识,提升工会服务能力和水平,把工会组织建设得充满活力、坚强有力。
第九条 优秀工会干部从任满一年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委、行政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努力学习工会理论和业务知识,顾全大局,主动作为,工作成效显著;
(三)热忱服务教职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反映教职工诉求,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条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的工会会员骨干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为学校和本单位事业发展、工会工作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积极参加工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忱服务教职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工会工作贡献奖授予在工会岗位上任满一届或任满五年、做出积极贡献、因工作调整或退休离开工会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等。工会工作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工会岗位上任满十年、做出积极贡献、因工作调整或退休离开工会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等。
第三章 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模范工会委员会、先进工会委员会、优秀工会小组、优秀教职工社团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模范工会主席、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届时可同时表彰工会工作贡献奖、工会工作特别贡献奖。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直属工会小组、教职工社团负责初选和推荐工作。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可以取消基层工会、社团报送的初步人选或集体的参评资格,也可以推荐新人选和新的参评集体,调整结论应征求基层工会或社团的意见。医学部相关工作由医学部工会参照前款办法组织实施,形成正式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评审小组对前述奖项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拟表彰名单确定后,在学校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结果由学校工会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牌,并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奖励;向受表彰的优秀个人颁发证书,并发放奖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直属工会小组可以进行本单位工会内部评优表彰,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工会自行规定,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20年 12月 29日第十九届工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工会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