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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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三)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通过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七)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八)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校长应当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系统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首届大会或换届大会正式召开前,应当由各选区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为: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事业心强,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八条  教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学校可以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教代会时,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应当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30%;教职工人数增加,代表比例相应递减;教职工一千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应当不少于10%。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不少于

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以及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以分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各选区经过认真酝酿和民主协商,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本选区教职工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条  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增强政治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正式代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或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补选为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出国或脱产外出学习超过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暂停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不是代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是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筹备工作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有关领导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等为成员。首届大会或换届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后,以校党委文件转发,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文件精神负责筹备教代会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工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一线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上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多数代表团的意见进行提名,报同级党组织审查,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经全体代表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其职权是:主持届中教代会大会及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教代会执委会由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为13-29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差额或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女职工、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执委会的选举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表决通过,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备案。

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调整、替补,应由教代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替补报告,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执委会上通过选举产生,并提交下次全体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代表团根据各选区代表规模设立,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教代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教代会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受理教职工群众申诉;参与学校有关部门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执委会提交下次代表大会确认。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执委会可以提出设立新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方案,在执委会上表决通过后即可组织实施,并提交下次教代会确认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设在校工会的教代会秘书处。其主要职责为:做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做好大会召开期间的会务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畅通民主渠道;负责教代会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对二级单位教代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为3-5年,到期应及时换届。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要求,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并报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应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做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应当由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程应当分开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召开首届或换届教代会时,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届中召开教代会时,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确定邀请参加大会的有关领导和列席大会的代表;起草有关文件和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有关通知;制定大会经费预算;布置召开大会的会议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  大会的中心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提交教代会进行表决或选举的各类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须报学校党委讨论通过。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

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材料,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首届或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表决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大会动员和代表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后,教代会届中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应集中征集提案。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在教代会正式会议上,要对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进行汇报。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立案,并负责提案的交办、催办和将提案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提案人。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扩大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议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的职责,开展相应的工作。学校要为教职工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可以建立代表巡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听证制度等。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学校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权的二级学院(系)、独立学院等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文由徐州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徐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三)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通过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七)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八)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校长应当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系统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首届大会或换届大会正式召开前,应当由各选区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为: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事业心强,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八条  教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学校可以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教代会时,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应当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30%;教职工人数增加,代表比例相应递减;教职工一千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应当不少于10%。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不少于

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以及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以分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各选区经过认真酝酿和民主协商,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本选区教职工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条  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增强政治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正式代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或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补选为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出国或脱产外出学习超过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暂停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不是代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是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筹备工作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有关领导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等为成员。首届大会或换届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后,以校党委文件转发,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文件精神负责筹备教代会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工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一线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上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多数代表团的意见进行提名,报同级党组织审查,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经全体代表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其职权是:主持届中教代会大会及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教代会执委会由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为13-29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差额或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女职工、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执委会的选举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表决通过,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备案。

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调整、替补,应由教代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替补报告,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执委会上通过选举产生,并提交下次全体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代表团根据各选区代表规模设立,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教代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教代会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受理教职工群众申诉;参与学校有关部门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执委会提交下次代表大会确认。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执委会可以提出设立新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方案,在执委会上表决通过后即可组织实施,并提交下次教代会确认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设在校工会的教代会秘书处。其主要职责为:做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做好大会召开期间的会务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畅通民主渠道;负责教代会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对二级单位教代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为3-5年,到期应及时换届。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要求,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并报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应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做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应当由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程应当分开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召开首届或换届教代会时,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届中召开教代会时,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确定邀请参加大会的有关领导和列席大会的代表;起草有关文件和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有关通知;制定大会经费预算;布置召开大会的会议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  大会的中心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提交教代会进行表决或选举的各类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须报学校党委讨论通过。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

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材料,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首届或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表决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大会动员和代表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后,教代会届中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应集中征集提案。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在教代会正式会议上,要对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进行汇报。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立案,并负责提案的交办、催办和将提案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提案人。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扩大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议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的职责,开展相应的工作。学校要为教职工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可以建立代表巡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听证制度等。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学校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权的二级学院(系)、独立学院等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文由徐州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

 

徐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徐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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